
岳塘新聞網3月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想著賺錢,又抱有僥幸心理,四名科技公司員工一拍即合,明知“上家”要求開發(fā)包含木馬病毒的虛假色情手機軟件用來獲取用戶隱私信息是違法行為,但仍然進行開發(fā),幫助“上家”利用該軟件威脅用戶實施敲詐勒索,四人最終為自己“一時的僥幸”付出了代價。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件,被告人奉某、張某、薛某、孫某分別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千元;同時公安機關將扣押的四人違法所得及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間,被告人奉某伙同被告人張某、薛某、孫某在明知上家“阿燦”(身份不明)利用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為“阿燦”先后開發(fā)諸如“夜播”、“初夜”等能夠竊取通訊錄、短信、地理位置的虛假“色情”手機軟件,竊取公民信息共計120000余條。四名被告人共同負責編寫軟件代碼和維護服務器,非法獲利共計41000元。
經查,2020年3月18日晚,朱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區(qū)的家中添加一名QQ好友并與其裸聊后,對方要求其安裝被告人奉某等人開發(fā)的“夜播”手機軟件,朱某的通訊錄信息即刻被該軟件竊取。之后,對方威脅朱某不打款就將其裸聊視頻發(fā)送至手機通訊錄中的聯系人,朱某出于害怕,分六次向對方提供的支付寶收款碼轉賬共計10887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奉某人民幣20000元、機械硬盤1個;扣押被告人張某人民幣20000元,扣押被告人薛某人民幣20000元,扣押被告人孫某人民幣20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奉某、張某、薛某、孫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為主犯,但孫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奉某、張某、薛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四人均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決定對四名被告人從輕處罰。根據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四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法官提醒:市民朋友們在網絡交友時需保持警惕,選擇正當軟件進行視頻聊天,堅持文明上網,自覺抵制低俗信息,不輕易安裝陌生人發(fā)來的應用程序,如遇到敲詐勒索或者詐騙,注意留存證據并第一時間報警求助!同時,技術員工也應當自覺增強法治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切莫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盲目提供技術支持,最終讓自己陷入了犯罪活動的泥潭之中。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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