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聞網(wǎng)4月1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只因小摩擦引發(fā)大沖突,最終觸犯刑律,得不償失。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桂某、劉某、王某、梁某、田某被依法判處7個月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緩刑1年。
2021年4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桂某、田某、劉某、梁某、王某等十人在湘潭市岳塘區(qū)某飯店門口吃宵夜,因被害人陳某、張某、吳某等十余人在附近爭吵,桂某覺得吵鬧,便用言語挑釁陳某等人,雙方由此發(fā)生口角。隨即,劉某順手拿了桌上的一個空啤酒瓶直接沖向陳某等人,桂某緊隨其后,梁某、王某、田某見狀也拿啤酒瓶前去助威,桂某動手推陳某等人,陳某等人還手,進而雙方互相扭打在一起,均有人員受傷。
經(jīng)鑒定,陳某、張某、吳某、梁某、田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桂某等五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桂某、田某、劉某、梁某賠償了三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8000元,取得了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桂某、田某、劉某、梁某、王某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三人輕微傷,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尋釁滋事犯罪中,桂某等五人均系主犯,五名被告人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均系自首,且均自愿認罪認罰;桂某、田某、劉某、梁某與被害人達成了刑事和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決定對五名被告人從輕處罰。五名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根據(jù)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五人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官提醒廣大市民,生活中出現(xiàn)摩擦在所難免,但保持理性與克制,多一些溝通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逞強耍橫、訴諸暴力來解決,都不是明智之舉;切勿一時沖動動手傷人,最終傷人害己,讓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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