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聞網4月20日訊(通訊員:劉美超 劉倩)門面租賃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簽,且本人不再使用該門面,門面由他人繼續(xù)經營,是不是就不需要出租金了?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18年2月,文先生與羅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文先生將其兩間門面出租給羅女士,租賃期限為3年,即自2018年2月至2021年1月底止。羅女士承租該門面后,用于與劉女士共同合伙經營美容館。2021年1月底,租賃合同到期,羅女士經與劉女士清算后退出美容館合伙經營,但其承租的上述門面并未騰退返還文先生,而是劉女士繼續(xù)使用。劉女士與文先生之間未簽訂有租賃合同。之后,文先生未按期收到門面租金,要求羅女士支付租金時,羅女士以原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且自己已經退出合伙經營為由拒付租金。文先生多次交涉未果,一怒之下遂訴至法院。
收案后,承辦法官認為該案爭議點在于羅女士認為租賃合同到期后就不存在租賃關系,門面實際使用人劉女士與她無關;文先生則認為羅女士到期后并未將門面返還,他就有權繼續(xù)收租。在與雙方溝通中,了解到雙方都認可門面實際使用、租金肯定是需要交的這一共識后,承辦法官找到了調解突破口,并找來羅女士原合伙人劉女士。經過一番釋法析理,羅女士終于清楚了其在合同到期后未與房東交接租賃門面就直接走人的行為確實有失妥當,原合伙人劉女士表示愿意共同承擔拖欠租金的義務,而文先生亦作出讓步減少部分租金。
最終,該案經調解后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羅女士和劉女士當場付清了拖欠租金,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責編:郭璇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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