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聞網5月19日訊(通訊員:劉澤佳)一男子因幫朋友出頭,在公共場所打架斗毆,最終鋃鐺入獄。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被告人龔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20年4月3日,彭某(已判決)在岳塘區(qū)某酒吧被人毆打。次日,彭某讓其朋友吳某(已判決)在長沙購置鋼管伺機報復。4月5日,彭某伙同被告人龔某和吳某、陳某(均已判決)等人攜鋼管駕車來到該酒吧尋找之前毆打彭某的人,但并未找到。此時陳某等人與被害人趙某發(fā)生沖突,吳某隨即從車上將鋼管拿出,為幫朋友出頭,龔某持鋼管上前毆打趙某頭部,同時將試圖護住趙某的被害人朱某打傷。經鑒定,趙某、朱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微傷。
2021年6月11日凌晨1時許,龔某和賀某、肖某(均已判決)等人在某燒烤店內吃夜宵時,賀某對同在該燒烤店吃夜宵的被害人陳某進行騷擾,陳某朋友丁某為此與賀某等人發(fā)生爭吵,丁某被陳某勸阻拉至店外。隨后肖某到店外與丁某爭吵,丁某先后兩次使用敲碎的酒瓶、玻璃杯與肖某互毆,陳某在互毆過程中被肖某踢了一腳,經現(xiàn)場人員勸阻后平息。賀某為教訓丁某,沖向丁某扇耳光并用拳頭毆打,在雙方打斗過程中,丁某使用鋒利狀玻璃茶杯劃傷賀某臉部。龔某和肖某、李某見狀不分緣由與賀某一起毆打丁某,陳某上前護著丁某時遭到龔某和賀某、肖某毆打,致使丁某、陳某倒地不起,但之后賀某等人多次朝丁某頭部踢打。經鑒定,賀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傷一級,陳某、丁某所受傷害構成輕微傷。
龔某被抓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同案人彭某賠償了被害人趙某、朱某共計人民幣8.9萬元。趙某、朱某對彭某、龔某等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龔某的行為對犯罪的完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龔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決定對其從輕判處。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做事要冷靜和理智,當朋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糾紛時,切勿沖動,不能意氣用事,企圖通過暴力行為來解決矛盾是行不通的,要依法依法斡旋解決朋友與他人之間的沖突,否則等到冷靜下來,悔之晚矣!
責編:陶妞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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