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塘新聞網(wǎng)8月4日訊(通訊員:盛希 譚菊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禁止飼養(yǎng)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期,岳塘街道純沖塘社區(qū)黨總支組織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共有30余人聆聽宣講。
本次宣講活動邀請了岳塘區(qū)黨的政策理論宣講團成員高曉波,為黨員群眾講解《民法典》中與生活息息相關的條款及其應用。高曉波從《民法典》的由來、出臺的重大意義、民法包含內容及范圍、結合典型案例對侵權責任篇的高空拋物墜物法律責任和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進行解讀,并現(xiàn)場解答黨員群眾的法律咨詢。
宣講活動結束后,黨員群眾紛紛反映,宣講活動氣氛輕松愉快、內容通俗易懂、緊貼日常生活,既能讓自己的法律知識有所增長,又能更好的養(yǎng)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為社區(qū)平安和諧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責編:張陽婷
來源:岳塘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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