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新聞網5月24日訊(通訊員:劉澤佳)近日,岳塘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蘇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八千元,上繳國庫。
被告人蘇某急需資金周轉,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仍抱有僥幸心理為接收、轉移犯罪所得積極提供幫助。2023年1月30日,蘇某在微信群內認識上游后,聽從安排于2月1日入住某酒店,次日,蘇某在酒店房間內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身份證及手機給他人用于轉賬,并為他人登錄手機銀行提供刷臉幫助,從中獲利8000元。經查,蘇某涉案銀行賬戶當日入賬1733219.12元,出賬1730587元,其中17名被害人轉入該賬戶共計431388元。
蘇某被上網追逃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積極提供銀行卡賬戶并提供刷臉登錄的方式幫助接收、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蘇某的行為對犯罪的完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蘇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蘇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對其作出如上所述判決。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電子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持續(xù)多發(fā)高發(fā),嚴重影響經濟社會安全穩(wěn)定。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和手機卡,不要非法出租、出售、出借給他人使用,尤其是知曉對方可能將該卡用于非法用途時,也不要參與來源或目的不明的轉賬活動。發(fā)現收卡賣卡等不法行為,要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切莫因貪圖小利而成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責編:于楊
來源:岳塘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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